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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中国太极拳剑评分标准与方法

第三章  评分标准与方法
    第十条  太极拳、剑的评分标准
    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,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:
    一、太极拳评分标准
    (一)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
    凡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身型、身法、腿法,跳跃平衡与规格要求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.05分;每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.1分;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,2分,一个动作同时出现多种错误时,扣分不得超过0.2分;多次出现同一种错误时,扣分不得超过0.3分。
    (二)劲力,协调的分值为2分
    凡符合运劲顺达、力点准确,连贯圆活、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者,给予满分。
   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.1—0.5分,显著不符者扣0.6—1分,严重不符者扣1.1—2分。
    (三)精神,意识、速度、风格的分值为2分
    凡符合神态自然、意识集中、速度适宜、风格突出的要求者,给予满分。
   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,扣0.1—0.5分;显著不符者,扣0.6一1分,严重不符者,扣1.1—2分。
    二、太极剑的评分标准:
    (一)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   
    凡手型(剑指),剑法,步型,步法、身型、身法,腿法,跳跃,平衡与规格要求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.05分,每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.1分;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.2分。剑以定式为准,一次总扣,不得超过0.2分,一个动作同时出现多种错误时,扣分不得超过0.2分,多次出现同一种错误时,扣分不得超过0.3分。
    (二)劲力,协调的分值为2分
    凡符合运劲顺达,力点准确、连贯圆活,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者,给予满分。
   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.1—0.5分,显著不符者扣0.6—1分,严重不符者扣1.1—2分。
    (三)精神,意识、速度,风格的分值为2分
    凡符合神态自然、意识集中,速度适宜、风格突出的要求者,给予满分。
   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,扣0.1—0.5分,显著不符者扣0.6—1分,严重不符者,扣1.1分一2分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其它错误的扣分标准
    一、没有完成套路:凡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者,均不予评分。
    二、遗忘:每出现一次遗忘,根据不同程度,扣0.1—0.3分。
    三、器械、服饰影响动作:剑穗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动作,或出现剑穗,服饰掉地、服装开纽,以及器械触地,碰身等失误现象时,每出现一次,扣0.1—0.2分。
    四、器械变形,折断,掉地:器械弯曲变形,根据不同程度,扣0.1—0.3分:器械折断扣0,4分;器械掉地,每出现一次扣0.4分。
    五、失去平衡:每出现一次摇晃扣0.1分,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.2分: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.3分,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.3分。
    以上五种错误扣分,均由裁判员执行。
    六、起势、收势:起势与收势不符合要求扣0.1分。
   七、重做:
    1、运动员因客观原因,造成比赛中断者,经裁判长同意,可重做一次,不予扣分,
    2、运动员因动作遗忘,失误,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,可重做一次,扣1分。
    3、运动员临场因伤病不能继续比赛,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,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者,可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,如果已是该组最后一名的,则安排在该项目下一组的第一名比赛,按重做处理,扣1分。因伤病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继续比赛者,则作弃权论。
    八、比赛时间:太极拳为5—6分钟,5分钟时裁判长应鸣哨示意,  (基层比赛可设24式太极拳,比赛时间为4至5分钟,  4分钟时裁判长应鸣哨示意,)太极剑为3—4分钟,3分钟时应呜哨示意,完成套路超出或不足规定的时间达0.1秒至5秒者扣0.1分,达5.1秒至10秒者扣0.2分,依次类推。
    九、动作数量:动作数量超出或不足,每多或少一个动作扣0.3分。
    十、动作方向:凡偏离规定方向45’以上,每出现一次扣0,1分。
    十一,动作与套路规定内容要求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错误扣0.1—0.3分。
    十二,器械,服装不符合规定:如发现运动员所用器械,服装违反规定者,则取消该项成绩。
    以上七种错误扣分,均由裁判长执行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评分方法
    一、裁判员评分
   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,按照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,即为运动员的得分。裁判员所示分数应取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,但小数点后面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。
    二、应得分数的确定
    (一)五个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。
    (二)四个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。
    (三)三个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的分数为运动员的应得分。
    (四)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取到小数点后面二位数,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。
    三、裁判长的加减分
    裁判员评分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,在未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,裁判长有权加分或减分。有效分的平均值在9分或9分以上时,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.05分,有效分的平均值在9分以下,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.1分。    ‘
    四、最后得分的确定
    (一)裁判长以运动员的应得分数中扣除其它错误(第十一条六至十二款)的扣分即为该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
    (二)裁判长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